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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82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住通榆县通榆县。被告陈某,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