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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影妹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590号罪犯张影妹。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园刑初字第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影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34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影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张影妹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影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影妹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2015年9月共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影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影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