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诉被告白山市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香,白山市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284号原告周淑香,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吴钰忠,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世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发,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香诉被告白山市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香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告承担。审判员 姜延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