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宝魁、惠春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宝魁,惠春美,孙闯,孙书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宝魁。被执行人惠春美。被执行人孙闯。被执行人孙书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宝魁、惠春美、孙闯、孙书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宝魁、惠春美、孙闯、孙书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二军(2015)西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严华,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生,住西华县城关镇富华路。被执行人李瑞,女,汉族,1978年4月12日生,住西华县温馨港湾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王严华申请执行李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齐军平审判员闫春芝审判员刘龙飞2016年4月5日书记员赵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