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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宝魁、惠春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宝魁,惠春美,孙闯,孙书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宝魁。被执行人惠春美。被执行人孙闯。被执行人孙书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宝魁、惠春美、孙闯、孙书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宝魁、惠春美、孙闯、孙书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二军(2015)西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严华,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生,住西华县城关镇富华路。被执行人李瑞,女,汉族,1978年4月12日生,住西华县温馨港湾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王严华申请执行李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齐军平审判员闫春芝审判员刘龙飞2016年4月5日书记员赵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