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276号本院在对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8**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二页中“被告江波书面答辩”改为“被告杨某书面答辩。审判员  李桂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