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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松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松柏,曾用名何洋,男,1992年10月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松柏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松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松柏窜至巴中市巴州区圣水巷73号一门市部内,趁被害人黎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沙发上的一部金黄色苹果6手机盗走(手机串号为357028070746644)。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33元。2015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何松柏窜至巴中市巴州区北龛居民委员会4组超凡汽修厂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付某某放在床上充电的一部手机盗走。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销售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黎某、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松柏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松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松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松柏辩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苹果6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黎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何松柏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3.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4.被害人黎某、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松柏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6.手机销售单。7.巴中市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巴区价认鉴〔2015〕125号《关于对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8.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4)巴州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9.抓获经过。10.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11.被告人何松柏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松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松柏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何松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何松柏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松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平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蒲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