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凯与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杨凯,女,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南路与南内环西街交叉口(重机路以东西苑路)。法定代表人毛庆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并民终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937.5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250元、双倍工资差额部分56500元、执行费960.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647.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1月26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吕文浩执 行 员 郭 锐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