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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彭伟与阿里木江、艾力江民间借贷纠纷一身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阿里木江·吾马尔,艾力江·买买提依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202民初55号原告:彭伟,1971年1月出生,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1988年6月出生,男,维吾尔族,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艾力江·买买提依敏,1984年5月出生,男,维吾尔族,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原告彭伟诉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艾力江·买买提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艾力江·买买提依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伟诉称:2015年8月18日,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以孩子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当即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该借款于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还清,并且就该债务的偿还提供被告艾力江·买买提依敏作为担保人。现还款期限已过多日,两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35000元;2、案件的诉讼费及翻译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艾力江·买买提依敏在本院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后,未就本案事实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以家中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艾力江·买买提依敏为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提供了担保。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本人阿里木江·吾马尔,因家中有急事用钱,借甲方(原告)叁万伍仟元整(小写:35000元),于借钱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逾期不还由法院裁定。借款人姓名:阿里木江·吾马尔,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电话:XX,工作单位:XX,担保人:艾力江·买买提依敏,借款人:阿里木江·吾马尔,2015年8月18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索要欠款,阿里木江·吾马尔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结束后,本院向被告艾力江·买买提依敏就本案了解了有关情况并出示了借条等证据。被告艾力江·买买提依敏对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被告艾力江·买买提依敏提出,其所理解的担保人的作用是对原告与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之间的借款事宜进行见证,并非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实际只向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借款20000元,借条上的35000元是应原告的要求而书写;但被告艾力江·买买提依敏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从原告彭伟处借得现金35000元,出具借条并明确于借款后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艾力江·买买提依敏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对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应向原告偿还的35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艾力江·买买提依敏对其提出的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实际借款数额为20000元的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其所提意见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向原告彭伟返还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被告艾力江·买买提依敏对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应向原告返还的35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翻译费100元,由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给付原告彭伟,被告艾力江·买买提依敏对被告阿里木江·吾马尔应承担的上述438元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俊才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