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勇与李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李莉,武汉旺中旺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徐勇。被执行人李莉。第三人武汉旺中旺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贺天宝,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莉及第三人武汉旺中旺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莉及第三人武汉旺中旺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徐勇办理合同约定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西交路商业街长富街B6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被执行人李莉及第三人武汉旺中旺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莉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西交路商业街长富街B601号房屋(房屋权属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徐勇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