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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XX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黄XX婚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4209-1号申请人张XX。申请人张XX(系张XX父亲)。委托代理人刘XX,长岭县XX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XX。申请人张XX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黄XX婚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黄XX经人介绍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黄XX,现年4岁。因申请人张XX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分裂症,婚后久治不愈,现被申请人黄XX对妻子、女儿未尽到照顾义务,又不支付医疗费用,已无法共同生活,现申请张XX与被申请人黄XX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由张XX抚养女儿黄XX,被申请人给付抚养费每年1万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张XX所述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情况及张XX的病情属实,我同意分手,我与张XX的婚姻确是无效婚姻。我要求抚养女儿黄XX,不要求抚养费。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黄XX经人介绍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黄XX,现年4岁。因申请人张XX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申请人现诉讼来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抚养子女,被申请人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被申请人要求自行抚养子女。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依法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申请人张XX病情未见好转,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黄XX所生子女黄XX由被申请人黄XX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申请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