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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启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281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振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