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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贞献与贾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贞献,贾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589号原告:黄贞献,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458,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张雪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建军。被告:贾小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328,住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谢斌,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仁友,××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贞献诉被告贾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贞献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贞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贞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82元,减半收取14241元,由原告黄贞献负担。审 判 长  赖小平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代理审判员  成燕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丘凯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