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0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宋振国与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国,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82-2号申请执行人宋振国被执行人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经理。本院在执行宋振国与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波申请执行的标的2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振国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吕传乾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