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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许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刑初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5年7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孟津县看守所。辩护人肖庆喜,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肖庆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位于孟津县平乐镇金龙寺的洛阳市金龙谷民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许某在没有项目立项、没有建设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及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于火伦(另案处理)等人和湖北鼎天宏图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程某丙签订了天王殿、佛祖殿、大雄宝殿的施工合同,以收取图纸费、中标费、工程保证金等费用为名骗取程某丙人民币410000元,后许某等人将钱款私分。(二)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位于孟津县平乐镇金龙寺的洛阳市金龙谷民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许某在没有项目立项、没有建设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及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伙同宋留锁(另案处理)、于火伦等人以发包大雄宝殿、孔子殿、佛祖殿和护坡工程建设项目为由,以收取图纸费、中标费、工程保证金等费用为名,骗取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甲人民币共计62000元,后许某等人将钱款私分。(三)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位于孟津县平乐镇金龙寺的洛阳市金龙谷民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许某在没有项目立项、没有建设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及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伙同一群不知真实身份的丁某、李某等人和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签订了七层宝塔、孝恩殿工程的施工合同,以收取图纸费、中标费、工程保证金等费用为名骗取杨某人民币245000元,后许某等人将钱款私分。(四)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位于孟津县平乐镇金龙寺的洛阳市金龙谷民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许某在没有项目立项、没有建设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及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伙同一群不知真实身份的陆平(另案处理)、潘志文(另案处理)等人和河南京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齐某签订了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项目绿化工程的施工合同,以收取图纸费、中标费、工程保证金、好处费等费用为名骗取齐某人民币102000元,后许某等人将钱款私分。(五)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位于孟津县平乐镇金龙寺的洛阳市金龙谷民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许某在没有项目立项、没有建设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及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伙同一群不知真实身份的老崔(另案处理)、王林(另案处理)等人和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签订了七层塔施工合同,以收取图纸费、中标费、工程保证金等费用为名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50000元,后许某等人将钱款私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其以签订合同为名收取对方当事人钱款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案发前,许某已退还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某丙、程某甲50000元,退还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265500元,并当庭提交了程某甲和杨某所写收据和收条。认为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许某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初,位于孟津县平乐镇金龙寺(以下简称金龙寺)的洛阳市金龙谷民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许某在没有项目立项、没有建设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也没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与多家公司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项目”工程合同,以收取图纸费、保证金等方式共计骗取1169000元(案发前已退还50000元)。(一)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许某伙同他人以金龙谷公司的名义与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程某丙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工程天王殿、大雄宝殿、佛祖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宏图公司图纸费、投标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共计410000元。案发前,许某退还程某丙50000元。(二)2014年11月至12月,许某伙同他人以金龙谷公司的名义与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风公司)王某甲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楚风公司图纸费、投标保证金等共计62000元。(三)2014年9月至10月,许某伙同他人以金龙谷公司的名义与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昌公司)杨某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工程七层塔、孝恩殿”《合同协议书》,收取百昌公司图纸费、工程保证金等共计245000元。(四)2014年11月,许某伙同他人以金龙谷公司的名义与河南京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晟公司)齐某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项目绿化工程”《合同书》,收取京晟公司合同保证金等共计102000元。(五)2014年11月至12月,许某伙同他人以金龙谷公司的名义与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卉公司)王某乙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工程宝塔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金卉公司投标保证金、合同保证金共计35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2015年7月16日程某丙报案,7月17日孟津县公安局受案,7月24日对许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程某丙的陈述。程某丙系宏图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证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许某伙同他人谎称其工程已经立项、手续齐全、资金已经到位,双方签订了金龙谷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合同,收取其投标费、图纸费、工程保证金共计456000元。3.被害人王某甲、马某的陈述。王某甲系楚风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系楚风公司项目经理、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龙公司)委托代理人。证明2014年11月至12月,位于金龙寺的金龙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伙同他人谎称其工程手续齐全、资金已经到位,骗取与其签订了金龙谷大雄宝殿、孔子殿、佛祖殿工程合同,以收取图纸费、中标费、工程保证金等名义骗取楚风公司77000元。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杨伟友系百昌公司项目经理。证明2014年9月至10月,位于金龙寺的金龙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伙同他人谎称其工程手续齐全、资金已经到位,骗取与其签订了金龙谷二期工程七层宝塔、孝恩殿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图纸费、中标费、工程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百昌公司520000元,其中245000元许某给出具了收据,另外275000元没有收据。5.被害人齐某的陈述。齐某系京晟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证明2014年11月,位于金龙寺的金龙谷公司许某伙同他人谎称资金已经到位,骗取与其签订了金龙谷二期扩建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报名费、中标费、工程保证金等名义骗取京晟公司132000元,其中102000元许某出具了收据。6.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王某乙系金卉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证明2014年11月至12月,位于金龙寺的金龙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伙同他人与其签订了金龙谷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图纸费、工程保证金等名义骗取金卉公司500000元。7.证人程某甲的证言。程某甲系宏图公司工作人员。证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许某伙同他人谎称其工程已经立项、手续齐全、资金已经到位,双方签订了金龙谷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合同,收取其投标费、图纸费、工程保证金共计456000元。8.证人江某的证言。江某系程某丙的朋友。证明2014年11月,江某和程某丙、程某甲到位于金龙寺的金龙谷公司谈工程,交给对方46000元工程运作费,后程某丙说谈该工程被骗了。9.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系马某女婿。证明2014年11月至12月,刘某和马某、王某甲到位于金龙寺的金龙谷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等人谈判并最终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77000元。10.证人胡某的证言。胡某系京晟公司工作人员。证明2014年11月,位于金龙寺的金龙谷公司许某伙同他人利用签订合同之机以好处费、工程保证金等名义骗取京晟公司132000元。11.证人夏某的证言。夏某系王某乙承包金龙谷项目的合伙人。证明2014年后半年,位于金龙寺的金龙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伙同他人谎称金龙谷二期工程手续齐全,资金已经到位,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骗取王某乙、夏某500000元。1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程某乙系王某乙的朋友。证明2014年后半年,王某乙与位于金龙寺的金龙谷公司的许某等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对方收取王某乙305000元的中标费和好处费。13.被告人许某的供述。金龙谷公司2011年成立,地址位于孟津县平乐镇金村,许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公司只有自己与其儿子许某乙二个股东,根本也没有记过账,都是口袋账,公司的财务也是由许某个人负责的。金龙谷二期工程没有取得政府规划、立项、环境评估等任何手续,自己也没有任何资金,分别与宏图公司程某丙、楚风公司王某甲及御龙公司马某、百昌公司杨某、京晟公司齐某、金卉公司王某乙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项目”工程合同,收取图纸费、保证金等费用410000元、62000元、243000元、102000元、350000元。签订合同的人都是别人介绍来的,有些介绍人自己也不认识,合同都是在其办公室签的,自己签字盖章,谁招来了施工队,收取的钱就给谁35%的提成,其余的钱自己用于还债或维修寺庙,合同的内容自己都不是很清楚。14.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经程某丙辨认,确认于某、李某、刘某就是对自己实施诈骗行为的人。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履约保函,招议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收到条,收据,银行单据,承诺,开户许可证。证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许某以金龙谷公司的名义与宏图公司程某丙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工程天王殿、大雄宝殿、佛祖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宏图公司图纸费、投标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共计410000元。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体要求,编制说明,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资料,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资料,投标函及附录,授权委托书,联系函,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收据,王某甲、马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4年11月至12月,许某以金龙谷公司的名义与楚风公司王某甲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楚风公司图纸费、投标保证金等共计59000元。17.《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工程概预算书,收据。证明2014年9月至10月,许某以金龙谷公司的名义与百昌公司杨某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工程七层塔、孝恩殿”《合同协议书》,收取百昌公司图纸费、工程保证金等共计245000元。18.《合同书》,河南京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料,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通知,收据。证明2014年11月,许某以金龙谷公司的名义与京晟公司齐某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项目绿化工程”《合同书》,收取京晟公司合同保证金等共计102000元。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料,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银行凭证,收据,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书,协议书,计账单。证明2014年11月至12月,许某以金龙谷公司的名义与金卉公司王某乙签订“洛阳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工程宝塔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金卉公司投标保证金、合同保证金共计350000元。20.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孟津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孟津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明细。证明金龙谷公司的“金龙谷景区二期扩建项目”没有土地登记发证资料,没用办理规划、环评手续,金龙谷公司及许某没有资金投入该项目。21.洛阳金龙谷民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资料。证明该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许某和其儿子许某乙二人,法定代表人为许某。22.辩护人提交的百昌公司杨某所写收款条十张共计265500元,其中九张185500元注明是“三门工程款”,另一张收到条为“收到现金8万元正。”2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杨某收到许某支付的185500元系许某为金龙谷建设工程三门工程所支付的工程款。另外80000元系许某归还其借款,均与本案涉案合同及诈骗款无关。24.辩护人提交的宏图公司程某甲所写收条一张。证明程某甲(程某丙)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许某退款50000元。25.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讫凭证。证明被告人许某的自然身份状况,无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69000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许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陈新安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