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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财保19号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明,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敏。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