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漆月富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91号罪犯漆月富,男,1970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北培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普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漆月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21日漆月富获本院减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漆月富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漆月富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漆月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7—2012.6、2012.7—2013.9、2013.10—2015.6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履行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漆月富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漆月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