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8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花茂山与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茂山,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660号原告花茂山,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惠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茂山诉被告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茂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花茂山负担。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