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957号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周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案外人欧某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深圳市布吉某处房屋(房产证号:8*****3)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欧某某所有的深圳市布吉某处房屋(房产证号:8*****3)(查封价值以2****3元为限);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