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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134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1934年10月29日出生,山西省屯留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华文,男,汉族,1955年6月8日出生,山西省屯留县李高乡古城村人,现住本村,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靳林支,山西省屯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54岁,山西省屯留县人,现住本村。(系原告四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3月2日以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8.9元减半收取154.45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慧审 判 员  冯莉莉人民陪审员  秦志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