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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畅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冯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畅通汽车租赁服务部,冯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60号原告:宿州市埇桥区畅通汽车租赁服务部。负责人:邰加夫,男,汉族,1952年7月6日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冯东,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埇桥区畅通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冯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写错,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埇桥区畅通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