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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274号原告:于某甲。法定代理人:袁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杰,梁山县鸿运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于某乙(曾用名于振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月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丕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