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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与吴桢莹、吴术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吴桢莹,吴术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070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修华玲、陈惠婵。被告:吴桢莹,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609。被告:吴术颖,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61X。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诉被告吴桢莹、吴术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匡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燕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