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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盛祥与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盛祥,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426号原告许盛祥,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委托代理人张更生,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苍城镇南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海泳。被告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苍城镇南郊工业开发区12号之16。法定代表人麦顺华。原告许盛祥诉被告开平永顺纸业有限公司、广东信业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文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2月26日,原告许盛祥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许盛祥在收到本院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佩瑶李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