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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秀芝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370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秀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兰商初字第015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秀芝(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芝(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芝(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秀芝(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44402.7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