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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5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琛与被告孙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琛,孙晓东,贺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545-1号原告王琛。被告孙晓东。被告贺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琛与被告孙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贺佳名下的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北区塞维利亚小区10幢2单元6层602号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104303)及被告贺佳名下的陕KAJ8**宝马牌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贺佳名下的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北区塞维利亚小区10幢2单元6层602号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104303);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告贺佳名下的陕KAJ8**宝马牌小型汽车的户籍;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