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金华与深圳市汇通志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华,深圳市汇通志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华,男。被执行人深圳市汇通志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金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通志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119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9055.8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9105.84元,本院予以执行立案。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汇通志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105.84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义 芳执行员 陈龙执行员莫随明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文 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