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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海峰诉张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峰,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峰,男,34岁,汉族。被执行人:张虎,男,汉族,35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虎名下所有的丰田牌兰德酷路泽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蒙K6XX**,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虎名下所有的丰田牌兰德酷路泽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蒙K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迪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