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忠旺与被申请人钱仁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旺,钱仁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保13号申请人杨忠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樊峻宇,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钱仁高,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4********。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杨忠旺与被申请人钱仁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忠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钱仁高在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即工程款4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直属部自愿为申请人杨忠旺的保全申请出具保险单作为担保,(保单号为PZDM2016532800XXXXXXXX)。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对被申请人钱仁高在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即工程款40万元进行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保13号保全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岩 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