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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叶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叶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叶林,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叶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夏叶林在本市中山路献血车旁趁被害人陈某在地摊买东西之际,用手扒窃被害人上衣口袋内一部白色VIVO手机。当日,夏叶林在本市电信大楼附近将赃物手机以200元价格销赃给了一收购二手手机的陌生男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VIVO手机鉴证价值人民币1092元。同年12月2日下午15时许,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蛤蟆街附近将夏叶林抓获。夏叶林归案后,主动揭发黄忠勇涉毒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黄忠勇抓获归案。2015年12月4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黄忠勇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另查明,黄忠勇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叶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立案决定;起诉意见书;前科材料,被告人夏叶林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9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叶林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叶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书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