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敏敏与陈庆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敏,陈庆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169号原告:王敏敏,女,汉族。被告:陈庆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敏诉被告陈庆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敏敏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