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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敏敏与陈庆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敏,陈庆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169号原告:王敏敏,女,汉族。被告:陈庆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敏诉被告陈庆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敏敏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