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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海渝与吴庆军、岳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渝,吴庆军,岳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渝,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庆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岳靖,女,壮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以(2016)桂0881执25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属于被执行人吴庆军、岳靖共同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14号新天地步行街10#汇富大厦8-08号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桂平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编号:G2011-1282)。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庆军、岳靖共同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14号新天地步行街10#汇富大厦8-08号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桂平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编号:G2011-128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