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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某因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冯某因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某于2016年3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波云代理审判员  吴凤凤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羽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