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罪犯蒲祖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祖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451号罪犯蒲祖洪,男,生于1974年12月2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广安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蒲祖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审查中,该犯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广法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蒲祖洪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蒲祖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标准考核分138分,月均5.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蒲祖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祖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