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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罗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罗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600号原告:陈某某,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安人。被告:罗某某,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兰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