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0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余泽斌盗窃一审刑事案件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刑初64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泽斌,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泽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泽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泽斌窜至本市浔阳区庐山北路58号明琴珠宝店门前,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门上的挂锁剪断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共窃得玉手镯301件、玉挂件932件、玉珠212粒、玉戒指3枚、银饰32个、手链5条、项链42条。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13647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全部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邱某某。被告人余泽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泽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材料、对案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价格评估项目清单、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及图片、价格评估明细报告、评估报告、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泽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泽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泽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美琴人民陪审员  罗永仙人民陪审员  李炎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