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霖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凯、张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佳霖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杨凯,张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82号申请人:深圳市佳霖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一街38号棕榈滩花园B区210。法定代表人:龚树毅。被申请人:杨凯。被申请人:张建林。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深圳市佳霖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凯、张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杨凯、张建林的银行账户存款、收益、到期债权125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公安县佳源水务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凯、张建林银行账户存款、收益、到期债权12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公安县佳源水务有限公司第三期污水处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1.两级A+0生物池;2.射流曝气生物池;3.板框压滤机;4.多级离心鼓风机;5.水泵(推进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屈新发审 判 员 毛先平人民陪审员 关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阳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