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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61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6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清涧县乐堂堡乡乐堂堡村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401012243。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清涧县石咀驿镇牛家沟村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60615081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苗亚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