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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贵生与于兴帅、于兴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生,于兴帅,于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孙贵生。被执行人于兴帅。被执行人于兴霞。申请执行人孙贵生与被执行人于兴帅、于兴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水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5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