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何枫澜与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枫澜,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192号原告何枫澜。被告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48号第1幢厂房西2层。法定代表人孙秀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红卫,杭州市九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何枫澜诉被告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74216.2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184.53元(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澄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枫澜及被告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装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供给被告服装,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6533元。2015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补充的《服装购销合同》,新增合同金额6115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合同金额15%作为定金;原告交货后30天内支付30%货款;交货后60天内支付30%货款;其余2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交货后90天内付清。交货日期分别为2015年10月15日及2015年11月10日。未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每延期一天,偿付应付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2015年10月10日、11月1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交付了价值人民币23978.25元、63389.04元的货物。被告除按约分别支付定金人民币3980元、9172元外,其余款项均未按约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服装购销合同、对账单、告知书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装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罚金,即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应依约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何枫澜货款人民币74215.2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184.53元(计至2016年2月22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5元,由被告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