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福贤与童国健、黄明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4091号原告王福贤,男,194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国健,男,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黄明瑶(系被告童国健妻子),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黄明瑶,女,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信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津桥经济开发区(港西镇庙港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童国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明瑶(系被告童国健妻子),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贤诉被告童国健、黄明瑶、上海信冠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福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00元,由原告王福贤负担审 判 长 杨爱萍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