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应国、刘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丁应国,刘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民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杰,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应国,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高波,芮城县古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雪松,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炎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应国、刘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5)芮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和被上诉人丁应国的委托代理人石高波、丁雪松及被上诉人刘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3月25日,丁应国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与刘炎军驾驶的晋MXZ7**号宝骏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伤,丁应国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丁应国负事故主要责任,刘炎军负事故次要责任。当天丁应国被送往芮城县人民医院就诊,2015年4月11日出院。经芮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固定二次手术费为8000元,事故发生后,刘炎军通过交警部门向丁应国支付5000元,通过医院交费支付2735.5元。刘炎军所驾车辆发生在保险期间。丁应国母亲张先草生于1936年10月29日,有四个成年子女。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丁应国此次事故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3804.7元(包括二次手术费8000元)、误工费9600元、护理费14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伤残赔偿金880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74元、交通费200元、住宿费800元、摩托车车损1015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76461.8元。刘炎军为丁应国垫付7735.5元,应由保险公司退还。刘炎军要求丁应国赔偿其车损,因丁应国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对其行为造成的刘炎军车损3480元首先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内赔偿,不足部分1480元按70%赔偿1036元。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丁应国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8726.3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退还被告刘炎军垫付款7735.5元;三、原告丁应国赔偿被告刘炎军车辆损失3036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案件收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原告丁应国承担400元,被告刘炎军承担247.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承担300元。判后,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本院请求:撤销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5)芮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原审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未分项认定;被上诉人丁应国现已62周岁,其误工费不应支持;丁应国的摩托车损失没有正式发票,不应支持。被上诉人丁应国、刘炎军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审查明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原审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丁应国各项损失未超交强险责任限额,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保险公司请求分项处理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保险公司称被上诉人丁应国超过62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丁应国在本次事故中其摩托车造成损失,虽没有正式发票,但其车损实际存在,原审认定其车损款项,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毛松伟审判员 卫文博审判员 冯国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