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404号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沈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磊,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壮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乐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