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殿泽与张贵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泽,张贵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617号原告王殿泽,男,汉族,现住南乐县。被告张贵生,男,汉族,现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张贵生负担。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