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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殿泽与张贵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泽,张贵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617号原告王殿泽,男,汉族,现住南乐县。被告张贵生,男,汉族,现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张贵生负担。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