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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7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潘相如、林庆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相如,林庆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7297号原告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福塘路二建公司4-8号7楼。法定代表人杨跃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征云,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菁菁,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相如,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庆加,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相如、林庆加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庆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庆加的起诉。审判长 刘 坚审判员 严昌辉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