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颜德扬、颜来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德扬,颜来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刑初47号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德扬(绰号:色鬼),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德化县。因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被告人颜来锶,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化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德扬、颜来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德扬、颜来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晚,被告人颜德扬与颜某1在德化县瓷都广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为此,颜某1心生怨气,打电话漫骂被告人颜德扬,二人又发生口角。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颜德扬、颜来锶和颜某1等人先后受邀到德化县宝美街路边一烧烤摊吃夜宵,期间,颜某1又因琐事与被告人颜德扬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殴打被告人颜德扬,后被告人颜德扬予以还击,持菜刀追砍颜某1,颜某1跑离现场。尔后,颜某1拾捡一根木棍返回,欲殴打被告人颜德扬,被告人颜来锶见状,上前将颜某1踢倒,被告人颜德扬随后持菜刀砍伤颜某1的左手、左大腿等部位。同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颜德扬又赶到德化县医院急诊大楼门口,持菜刀砍伤颜某1的左小腿。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颜某1的左尺动脉断裂、左胫前动脉断裂,该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刀砍伤,经治疗后遗留瘢痕累计长35.6㎝,该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刀砍伤,左尺神经断裂,致左手功能丧失累计占一手功能高于4%,低于16%,该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颜德扬、颜来锶分别于2016年5月9日、5月11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案发后,被告人颜德扬的家属与被害人颜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赔偿人民币51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颜来锶与被害人颜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7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德扬、颜来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侦破经过、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款票据、户籍证明,被害人颜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郑某1、颜某2、郑某2、郑某3、郑某4、卢某的证言,被告人颜德扬、颜来锶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德扬、颜来锶采用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颜德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德扬持刀对他人实施伤害,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颜德扬、颜来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来锶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德扬、颜来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颜来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颜德扬、颜来锶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德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刑期从2016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二、被告人颜来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金碧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岐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