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四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任志伟与李香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伟,李香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四初字第360号原告任志伟,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村村民,住。被告李香香,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白文镇白文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伟与被告李香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志伟撤回对被告李香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4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张永亮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