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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6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孝山与杨克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孝山,杨克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076号原告郭孝山,男,1965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凤会(原告之妻),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利,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被告杨克林,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孝山与被告杨克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孝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孝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郭孝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宪龙人民陪审员  崔艳姮人民陪审员  刘 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析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