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山东某药械有限公司与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药械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30号原告山东某药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光彩西路三区二栋四号。委托代理人邢琳琳,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某药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某药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颜京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子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