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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虞富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虞富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30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委托代理人:钭坚勇,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虞富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