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美丽、孟小垒、何海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美丽,孟小垒,何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负责人刘小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美丽,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被执行人孟小垒,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被执行人何海东,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美丽、孟小垒、何海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美丽、孟小垒、何海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孟小垒所有车牌号为X牌小型汽车一辆(X二、被执行人孟小垒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孟小垒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孟小垒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搜索“”